丝绸与中国经济:“两税”时代
唐代中叶,安史之乱后,中原一片混乱,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延续了近三百年之久的均田制终告瓦解,使得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亦无法继续施行。公元780年,杨炎在唐德宗的支持下推行了“两税法”。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它的得名来源于其纳税时间分为夏秋两季,以户税和地税代替了租庸调,舍弃了以丁身为本的原则,实行“唯以资乡为宗”的“户税”,即按资产的多寡定出户等,再按户等高低征税。这是一种货币税,但在真正实行的过程中,仍以实物税为主。到了唐穆宗时,政府才明文规定,两税既可以纳钱,也可交纳布帛。
宋代仍沿用两税法。夏税所输纳税物,一般折为布帛,故夏税所输者,也称为“税绢”。由于两宋屈服于北方的辽、西夏、金等国,每年都要“送”出许多强制帛;同时,在对外贸易和赏赐官员时都需要很多丝绸,政府对丝绸的需求极大,因此,制订了“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它们常用绢代赋,有"身丁绢"之称。此两种赋税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在这些税赋中,丝绸占了当时官府丝绸总收入的一半。两宋时,两税的税额表面上变动不大,但制订了诸如“和买绢”之类的附加税。因此,税额其实是很重的。
元代的税赋较为混乱。当时主要有税粮和科差两项。税粮南北不同,北方分地税和丁税,而在原南宋统治下的南方地区仍沿袭宋代旧制,即按地亩分夏秋两税征收,秋税粮,夏税纳木棉、布帛、丝绵等物。元代还实行科差制度,规定“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丝线颜色输于官;每五户出一斤并随丝线颜色输于本位(即受封之王)。”
明代中叶以前,仍推行两税法,但也有所改动,如除征收夏税丝、绵及秋丝外,还增加了所谓的按栽桑株数征收的“农桑丝绢”和染料等税科。明万历九年(1581年),赋税制度又发生了一次大的变化。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新的税法将政府征收实物一律改为征收货币。它标志着实行了1300多年的两税法的终结,也宣告了实物税的消亡。
与前两类税法相比,两税法征收的丝绸种类较多,且不再局限于丝织成品。宋代将租赋物品的布帛细分为“罗、绫、绢、纱、絁、紬、杂折、丝线、绵、布葛”十类,除布葛以外,其余九项均为丝织成品。
元代则由原先的丝织成品改征为丝织的原料——生丝了。这种改变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元代存在着厐大的官营丝绸作坊,可以说其规模之大、分类之细,在历代上是空无绝后的。为保证这些官方丝织作坊的原料供应,只能将租赋收入中的绢帛改为生丝;第二是民间丝织业已十分发达,家庭丝织业已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有些农户只从事养蚕缫丝,而另一些人只从事丝织业,即所谓的“机户”。元政府既可以在市场上向其购买丝织成品,又可将征收的生丝卖给这些机户。
到了明代中叶,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丝织业也更具商品化和规模化。在丝织发达地区的江浙一带还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由于市场上流通的丝绸很多,政府已可用货币买到所需的各类丝绸。正是在这种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历史背景下,“一条鞭”法才得以顺利推行,将一切实物税都改征为货币,这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