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推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保险,如何在国家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和承担责任,也成为一个焦点话题。应该说,新农保的制度设计还是为商业保险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但是具体如何操作仍存在相当的不确定因素,包括制度运行理念、管理模式、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等等。总体而言,如果政府和保险公司双方能够充分认识和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自然更容易构筑商业保险参与新农保的契合点,也有利于新农保制度的持续有效运行。
政府有效地创造公平
如何科学地看待新农保中政府的定位?一个基本的前提是,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政府责无旁贷,这是不容置疑的约束条件。在此前提下的机制运行问题,应充分考虑政府与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机制的边界划分,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机制运行的效率,进而影响到制度最终的福利效应。就新农保而言,要实现“大政府”与“小政府”的统一。
“大政府”体现在制度设计、资金统筹、监督管理等方面。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然搭建起新农保的基本制度框架——《意见》从基本养老金制度、筹资办法、监督管理等三方面确立。
“小政府”则体现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政府退出,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原来由政府直接承担或政府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购买方式,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完成,不再设立新的机构、新增人员编制,以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量。近年来西方国家大多数准公共服务,乃至某些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纯公共服务都纳入了公共服务采购和市场化“外包”的范畴。我国的一些实践包括老农保制度的运行效果也表明,政府大包大揽的途径往往导致运行成本的提升和效率低下。在新农保运行机制上可以适当进行创新,比如较为灵活地选择操作方式,包括采取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形式,创新新农保管理模式,从“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从这个角度分析,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恰恰可以满足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手段。
保险公司高水平地提供服务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已经积累起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障服务的优势。在养老保险方面,专业化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逐步发展,以及包括人寿保险公司在内的广泛覆盖的机构网络、精算、财务及基金管理等相对完备的技术手段,可以为新农保等基本社会保障提供全方位的管理和服务。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比较简便和基本的途径是提供经办服务。在部分地区,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已有先例并取得较好的收效。2005年,中国人寿江苏宜兴支公司协助当地社保部门建立宜兴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建成后负责农民参保手续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和发放等工作。宜兴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采用政府征缴保费、保险公司管理业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运行的运作模式。具体来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个人缴费的征缴工作;市财政局设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镇两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月拨至专户;受市政府委托,宜兴支公司在银行开设“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设立专门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参保手续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和发放等工作。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核拨,包干使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基金运作风险。2007年底的数据显示,宜兴市应参保农民41.8万人,实际参保39.62万人,参保率达94.7%。其中,有18.1万人开始领取养老金。
在提供基本经办服务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该逐步探索与新农保制度更深层次的衔接与合作。一方面,围绕风险管理做文章,加大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力度,积极开发与农村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对接的补充保险产品,以及其他相关保险产品服务,构建适应农村需求的多层次保险保障网。另一方面,围绕基金管理做文章,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合作,在确保安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为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保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业务的可持续性,关键是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从服务购买者来看,之所以政府选择购买服务,主要是源于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如果商业保险的参与无法满足这种基本的需要,那么合作的基础必然丧失。从服务提供者来看,保险公司要注重效益,应该充分利用公司已有的资源,用存量资源提供增量服务,而不是另行扩张机构人员,带来更大的投入成本。要注重以提供服务带动增值服务,通过新农保促进其他保险业务发展,实现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的良性发展。从最终的服务成果享有者来看,参加新农保的农民,需要的是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利益攸关方的共同需求,决定了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必须加强管理和成本控制,这直接关系到商业保险与新农保合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