腊月廿三,本报记者赴郑州采访了中国种子协会常务理事、河南省种业商会会长、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秋乐种业)总经理李继军博士,就虎年种业发展的有关问题,谈了他独到的建议。
记者:在2009~2010年的种子行业年度中,种子企业经历和面临着怎样的形势?
李继军:在这个种子行业年度里,应当说是我国种子企业大发展的一年,也是外国种子列强大进攻的一年。世界前10强种子公司已先后在中国建立了“合资企业”和“育种站”。其中美国巨头先锋公司经历在中国10年的“蛰伏”,2009年迅速勃发,加大了占领我国种业市场的步伐,“先玉335”玉米杂交种已进入市场快速增长期,致使我国东北市场受到冲击。国内已经成熟的“郑单958”玉米种子市场,有的公司被挤占了1/4的份额,而且尚有继续被挤占的趋势。由此,迫使我们寻求加速振兴民族种业的对策。
记者:面对国际种业的激烈竞争,我们应当如何应对?怎样加大民族种业发展力度?
李继军:从当前国内国际种业的形势来看,留给我国种子产业发展的时机已经很有限了,我们应该紧抓机遇,及早完成“聚合”,尽快从种子大国向种业强国转变。总体上说,应当落实产业保护政策,进而推动种子企业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自2000年《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种子产业发展迅速,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种子管理执法主体不明确,存在多头管理现象;种子企业多、乱、散、小,各自为战;技术与经济实力弱,没有形成重点龙头企业;种子企业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税收政策制约,企业负担重等。
如果把种子产业作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点来抓,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农业技术水平,而且可以提高农业“含金量”,提高农业效益。这是从农业大国转变为农业强国的良好切入点,也是我国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关键。
记者:您对如何落实产业保护政策,提升种企科技创新竞争力,有什么具体建议?
李继军:关于落实产业保护政策,提升种企科技创新竞争力的问题,我有以下六点建议:
一要加强农业执法主体建设。这就应当改变多头执法局面,形成以种子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执法结构,建议推行以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给予经费、条件支持,维护市场,保护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应提高种子许可条件,严格市场准入。要按照“扶强汰弱”的原则,提高优势种子企业进入门槛,严格《许可证》发放标准,淘汰那些信誉差、伤农、坑农、无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要加大投入,建设标准化的制种基地和加工仓储设施。加强制种基地基础条件建设,完善种子质量控制、市场监管、农民培训、服务等保障体系,建立功能配套、运行灵活、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产业化的种子生产体系,在全面提高基地种子生产能力和种子质量的同时,有效提升种子基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应加强同甘肃、新疆玉米制种基地及棉花制种基地的政府部门和种子企业的合作,建立稳固、高质量标准的良种生产基地,建立产权合作的企业合作关系,建立良性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
五应尽快设立扶持选育推广和种质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要加强对种业的信贷支持。可比照国家对粮食收购及储备资金的管理办法,设立种子收购及储备资金。据有关部门反映,有的地方每年储备种子安排相关的财政补贴仅是实际需要的1/10,杯水车薪,远远不能适应种子储备的需要。
在良种补贴、农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专项资金上应加大对重点龙头种子企业的支持力度。要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各种资本进入种子产业科技创新,鼓励种子企业大力开展产业的关键技术研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对种子产业的风险投资,积极为有条件的种子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支持上市融资,特别是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
六应对种子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种子是农业的基础,是弱势企业。但目前只对增值税实行免征,未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减免。我国有不少省市对种子企业实行免税。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解释细则中提出,从事种植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园艺等)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种子也应属于种植业。全国不同省份对种植业的理解不同,执行标准也不一样。
如果对种子企业特别是其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那么这部分种子企业可以用节税资金加大研发投入及对农民的技术服务,反哺给“三农”,贡献给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