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出台征地拆迁新规 18种情况违建拆除不补偿

发布:2010-7-8 6:48:13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为解决征地拆迁中存在的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今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

据介绍,哈市本次出台的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内公益性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处理。其中,将按不同情况对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不同认定和相应的处理意见。

《意见》规定了18种情况下,违法建筑无条件强制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或者补贴(见表一)。《意见》规定,七种历史遗留建设问题将给予合理补偿(见表二)。

针对特殊情况,《意见》规定了适当补贴的规定。其中,200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具有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使用人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对于不足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部分给予救助补贴;给予救助补贴的房屋使用人确需购房的,拆迁人可以给予优惠价格购房;给予救助补贴的房屋使用人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符合安置40平方米保障户型的,按照安置房屋综合建设成本缴纳购房款,也可以将所得补贴款折成可购买住房面积,剩余面积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待房屋使用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违法建筑拆除不予补偿18种情况

一、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违法突击抢建,骗取国家补偿的。

二、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突击买卖土地、房屋,突击分户,制作虚假证明的。

三、在耕地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不具备生产功能的鱼池、棚室、水井、农业水利设施等。

五、超出市国土资源部门《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评估技术标准》上限部分的地上物。

六、伪造、变造审批手续或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审批手续的。

七、2000年1月1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闲置、租赁或者用于经营活动的。

八、2000年1月1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九、取得临时审批手续的房屋,临时批准期限届满后闲置、租赁或者用于经营活动的。

十、未经审批占用消防通道的。

十一、未经审批占压城市管线的。

十二、未经审批阻塞交通的。

十三、未经审批占用防洪通道的。

十四、河道、滩涂范围内,批准期限届满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五、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施行后,河道、滩涂范围内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

十六、有关部门已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

十七、其他用于恶意骗取国家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十八、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

 

7种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给予补偿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土地、规划等基本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补缴相关税费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只有土地审批手续,没有规划等后续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可以补办手续的,补缴相关税费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无法补办手续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依据相关法规确认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参照有照房屋并结合房屋构造、应缴纳税费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

企事业单位在自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由单位统一建设或经单位批准职工自行建设的住房,没有土地审批手续,但有规划审批手续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第2种情形处理;已经批准改制企业的无照房屋,由哈市各区政府组织城乡建设、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认定后,按企业改制规定予以处理。

2008年1月1日以前,本村村民在符合村屯规划的自有宅基地上,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的具有使用功能,确系本人长期居住的房屋,按照一户一宅,人均建筑面积上限40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下户不超过80平方米,6人以上户不超过240平方米的标准,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比照有照房屋给予70%补偿。

在村集体其他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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