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哈尔滨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近日正式实施。《办法》保障了哈市农村居民的参合权,简化了农村居民参合手续、报销程序。
为了切实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买药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办法》实施后,凡本市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新农合;居住本市的其他省、市农村居民,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合。另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则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重复参加新农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建立在自愿共济基础上的医疗保障制度,为了积极提高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办法》要求,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费用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筹资标准依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缴费实行按年度预收制,缴纳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费用时间确定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为了引导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小病到小医院,大病去大医院就医,《办法》规定,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符合政策性报销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金支付比例报销。同时,明确了参合的最高支付限额,即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费用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应当达到上一年度本统筹地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按照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后,农村居民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且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
《办法》实施后,报销程序较为便捷,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在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自治疗终结出院时办理报销手续,领取报销补偿款。在其他省、市或在未实行即时结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另外,参合手续可在当地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