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保障了参保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享受养老退休待遇。
2009年12月22日此消息公布之后,在劳动力人口流动量大的城市迅速引发退保潮。据媒体报道,2009年12月31日这一天,深圳市出现近2万人欲抢在年内退保。国务院出台的政策本是一项利民举措,带来的却是意想不到的连锁反应。
对新政策的诸多误解
每年年底,各地都会出现外来工退保情况,原因是:我国养老保险关系各省为治,无法转移,外来工工作流动时无法将各地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合并转移,只能选择退回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这已成为阻碍民生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一次次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而本着打通全国养老保险异地转移难题而出台的国务院的《暂时办法》本是对症下药的良方,却在第一时间内带来了势头更加汹涌的退保潮,这起风潮,对新政的实施无疑是一个始料未及的挑战。
专家认为,退保问题反映出人们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规定的不了解,担心“转保”流程过于复杂反而得不偿失,许多退保者都表示由于工作的流动性和对转保流程“麻烦”、“费事”的担忧而选择退保,这说明有了好的惠民政策,还要有好的解释和传播,更要让群众感到政策能执行到位、操作简单易行。
笔者在北京采访了一些外来打工者,他们均对这一新政表示“不知道”、“不是很清楚”。在北京一家建筑工地打工的张默告诉记者,年前自己的哥哥还去社保局申请退保,结果被告知现在只能转不能退,自己春节后到哪里工作还没谱,转到哪?怎么转?一时间难以下决定。
据张家兄弟介绍,他们从河南老家外出打工已经十多年了,其实,他们在深圳做过玩具、在山东种过菜、在北京从事过建筑等多种行业,工作性质变动大、工作时间也相对不固定,打工的目的就是赚钱回家盖房、供子女读书、给父母养老及接济帮助有老人、孩子负担的残疾兄弟一家。对刚刚接近40岁的他们来说,自己身强力壮,对于收入分配还没有顾及到自己的养老问题,更对国家给予的养老福利政策没有仔细想过。
在北京家装行业干了5年的四川籍农民工赵学军眼下正准备返乡过节,春节后便随亲戚到西藏打工,西藏离家近,那里有许多建筑工地,收入不低;他这一年在北京的收入不理想,而且往返路费贵,算下来,没有多少赢余。他想把北京公司给自己上的养老保险套现,虽然新政策规定跨省转移接续使自己的缴费和缴费年限可以累计,退休时能每月领取退休金,但现在自己月收入还不到2000元,每月要缴纳的个人养老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自己不停地换地方、换行业,工资收入不稳定、各地办理养老保险的方便程度也不一样,索性在政策执行得好的北京套现利益,钱拿到手里最踏实,到了外地是什么情况就很难说了。
凭啥“转保要比退保好”
针对骤然出现的退保潮,有关部门通过种种媒介广泛积极地宣传“转保要比退保好”,让更多的人了解新政是着眼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
60岁的山西籍农民工韩长治,从2008年3月开始交社保,他说:“我再干几年就回老家养老了,我都60岁了,让我一次性交满15年肯定没有那么多钱,如果我在北京交的社保不能退保,移回去又有什么用呢?我以前在老家没交过社保,现在只能选择退保,否则连这些钱也拿不到了。”
有关人士指出,农民工退保的根本原因不仅来自于养老保险在全国一时难于顺利接续的问题,更源于他们对现实生活缺乏安全感,未来的不确定性太大,眼前实实在在的利益尚且抓不住,哪里还顾得上考虑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强制不得退保看似顺理成章,其实相关配套改革非常欠缺。对国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本身来说,强制不退保是走向完善的必由之路,但现实一点看,“不得退保”虽然着眼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却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的流动性和失业后没有续交养老金能力的低收入者的实际情况,这对农民工而言不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目前中国的养老政策规定,只有参保年限满15年才能享受退休金。对于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体来说,他们随时都面临着失业的风险,社会保险随时都有可能断交,要让他们达到15年的参保年限,是一个艰巨和痛苦的任务。
业界人士称,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决定了大多数人很难满足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要求的连续、且长期的缴费时间规定。缴费时间过短,一方面导致参保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保障待遇;另一方面使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由于频繁流动而过少,不能实质性地满足未来养老的需要。
流动频繁带来的缴费时间的不确定和缴费稳定性与持久性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影响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得退保”一刀切的过渡政策虽然是为了让外来打工者有一个老有所依的生活保障,但由于中国农民工群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条规定还有值得商榷之处。
建立全国性社保体系任重道远
对于那些已经接受了“不得退保”而转保接续养老金的劳动者,他们更关心“按12%基数转移”的规定。新办法除了要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之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也就是社会统筹的这部分资金。
按照《暂行办法》“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实际是按“缴费总和”的60%转移,还有40%为什么不转移?转移60%会不会影响养老金的领取?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解释说,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它是一个宏观层面的平衡,对个人来讲,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国家的宏观调控在大方向上开启了个人养老保险的改革之门,但劳动者们担心的是当下从中央政策到地方执行落实力的可操作性。由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且主要由经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就意味着地区差距导致打工地工资水准高出户籍地平均工资的数倍,当农民工将养老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很可能超过户籍地的平均退休金水准,如此一来按照当地平均退休金水平领取的退休金便会缩水,这也是农民工们对于异地转移接续养老金有所担心、迟疑的原因之一。
虽然说养老保险“不能退保”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但由于现实情况过于复杂,在推广实施过程中遭遇到的尴尬甚至反作用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每项新政策的推出都要在现实中有一个磨合的过程,这也说明了建立全国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任重而道远。(刘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