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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已有《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等7项法规,但部分法规显然已不能完全满足物业管理的需要。在昨天的哈尔滨市物业管理配套政策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市人大、市政协、物业企业负责人以及市住房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及小区业委会代表共38人,就拟新修改和新制定的10项法规和政策各抒己见。
物业费托管制约弃管
《哈尔滨市物业费托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出了物业费收取、管理的新模式:物业费托管实行双方自愿、银行专户存储、先服务后支取,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费托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具体承办专户的设立、交存、结算等手续。
《办法》指出,托管资金按季度自动拨付,专项用于支付物业服务支出。一旦发生物业弃管或应急抢修等情况,可先行支取托管账户内资金。
“市、区”两级管电梯
《哈尔滨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立了“市、区”两级管理体制:市质监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质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经费应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对于没有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协商筹集。
装修管理服务单独立项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将物业服务划分为基础、级差、特有三大类,细化了服务内容,明确和量化了服务效果。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曲维嵩认为,物业的收费标准的确应与服务标准挂钩,“物业服务内容不外乎小区环境卫生、绿化、安全保障等方面,法规中,要告诉老百姓物业费用都包含哪些服务,并根据服务收费。
《标准》将二次加压供水、清冰雪、装修管理等服务单独立项,明确服务标准及配套价格,以期化解因服务与收费标准不明确,企业与企业争执推诿的矛盾。市专顾委研究员王焕富则认为,二次加压供水就不该归物业管理,“燃气公司管到燃气表,电力公司管到电表,供水部门既然收水费,就应管到水表。”
物业服务引入第三方监管
在《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物业服务考核工作由日常物业服务达标考核、物业服务投诉及办结情况考核、物业服务企业监管一票否决三部分组成。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考核,每季度末出具是否实行一票否决的意见。
《标准》中对日常物业服务达标考核引入了社会第三方监管机制,拟制定的新规也有《哈尔滨市物业服务社会第三方监管管理办法》,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评估机构或独立评估人员,接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独立考核评价。
针对该《办法》,市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曾燕南认为,第三方监管需要支付评估费用,而该费用的支出会增加物企负担,因此应把评估费用标准也写进条例。王焕富则干脆表示,政府监管部门或物业协会应该承担“第三方”工作,“社会评估机构经验少,也不够权威,与其让他们监管,还不如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这一责任。”
入户前15日完成查验交接
很多物业问题,其实是建设单位开发遗留问题。为降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风险,维护业主的共同财产利益,在《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同时,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验收材料,供水、供电、供气等供用合同、电梯准用证等技术材料等。
如何清退不合格物业?《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1条指出,拒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且整改不力,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等几种行为,将被撤销资质或取消备案登记,清出物业市场,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经理,三年内不得在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