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近日出台的《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到今年年底,我省将建立起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机动车在到达报废年限当年,一次检测不合格,将强制报废,不得复检。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登记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依据此《方案》,我省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按周期进行环保定期检验,通过检验的车辆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通过检验的车辆不得上道行驶。同时,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若外地市车辆想落哈市牌照,必须达到“国四”标准,否则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
据了解,今年全省将继续加快淘汰黄标车,机动车在到达报废年限当年,一次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不得复检,不得延期。我省还将严格审核车辆延缓报废申请,严格落实延缓报废车辆的检测周期以及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车辆的注销等。报废车辆应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到我省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