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宋佳怡 本报记者 刘旭
近日,记者从我市各级法院了解到,由于务工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仲裁申请晚了 工资没要回来
1989年,张某被分配到单位组建的公司任副总经理职务。1992年,公司解除了他的职务。张某离开公司后,单位未安排他继续工作,张某也未申请继续工作。
1996年,单位出具了张某在工作期间应发工资10万美元的证明。2010年,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给付拖欠的工资10万美元,合人民币87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已于1992年事实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后,张某应在法定时效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主张。单位虽于1996年为张某出具了证明,但该证明发生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事实终止之后,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张某应在证明出具60天内向仲裁机关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法院判决,由于张某的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维修员干活摔伤判赔八万多
2004年,王某受雇某公司从事户外公交车站台广告维护工作。2009年2月,王某在工作中摔伤。
他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5万元。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5万元。
“被解雇”判补加班费一万三
2004年,姜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08年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公司以通过车载录像检查出姜某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补发姜某工资。
法院认为,姜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他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判决,公司补发姜某加班工资1.3万元。
法院判决,公司补发姜某加班工资1.3万元。
改制后未上岗单位应安置
刘某原为某单位职工,因企业改制,2004年6月,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职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满,或合同期内新公司因某种原因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兑换另一部分经济补偿金。
2005年1月,刘某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9月,刘某竞聘后未上岗。次月,单位口头通知姜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单位一直为姜某缴纳五险。
法院认为,姜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法院判决,单位为姜某安置适当工作;给付姜某经济补偿金1.7万元、包烧费1万元、独生子女费360元;补缴2006年至今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