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四种情况下才能终止搜救,且搜救信息要向社会公开。《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预警信息发布上,征求意见稿规定,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对专业预报、预警信息进行综合评估,适时发布水上风险预警信息。
水上搜寻救助人员伤亡待遇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参加水上搜寻救助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社会力量因参与水上救助而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发地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四种情形下搜救行动可以终止: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者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向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通报。有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