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经哈尔滨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实施后,将有效保障和促进哈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规划,城市景观风貌的保护,以及城市环境的美化。
《办法》明确,七类区域(位置)禁设户外商业广告包括: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建筑物屋顶、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适宜设置区除外);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树木、绿篱、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电力、通信等设施;出租汽车车体外部、轮渡船只船体外部、公共汽(电)车车体外部(不含车体两侧),轮渡船码头及售票厅、公交线路调度室等公共交通设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办法》要求,对户外广告设置实行分区控制。在本市建设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批准后方可设置;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各届意见。
同时,《办法》明确了牌匾设置突出区域环境协调,若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时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根据所在区域牌匾设置技术规范整体规划设计。另外,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置实行特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