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六类人员具备供热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新华网哈尔滨11月4日专电(记者 管建涛)为解决社会困难群体冬季采暖问题,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住宅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2010-2011年供热期内,将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内的六类人员纳入供热保障对象。
六类人员主要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市属国有困难福利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残疾职工、家庭成员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
据了解,供热保障对象应当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城市供热、按标准缴纳热费的住房,或使用电热膜采暖。供热保障的房屋性质应当是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供热保障对象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使用面积计算热费,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热费则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在哈尔滨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
此外,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供热保障对象漏报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被漏报对象本供热期应补贴的热费,供热单位不得再向保障对象收取热费。因保障对象个人原因造成漏报的,应补贴的热费由个人承担。(完)(编辑:李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