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记者 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而春节刚过,“兽兽门”、“北电女事件”进入人们视线,成为网络热议事件,大量不雅视频、图片在一些论坛、聊天室内疯狂传播。针对类似事件,将如何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法官,对《解释》进行了解读。
据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庭长董兴东介绍,在新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解释》中规定,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40个以上,便以传播淫秽物品定罪,可判两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以谋利为目的,传播20个以上淫秽色情信息,就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10个以上,就可被定罪。
董兴东还介绍说,在《解释》中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网友在成员30人以上的聊天群组、论坛内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发荤段子或受处罚
在《解释》中规定,以谋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手机短信息200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谋利定罪处罚;不以谋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短信息400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那么,朋友亲属之间用手机发送荤段子是否犯法?
据董兴东介绍,在《解释》中,对发送的短信内容数量有明确规定。市民给亲属朋友发送少量的荤段子,并不犯法,而若发送的淫秽短信息数量巨大,或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则可能构成犯罪。朋友亲属之间发送情趣不高的荤段子,即使不触及法律,也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