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过年了,43岁的哈尔滨道外区居民老任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没申请到今年的低保,生活没了着落。更让他疑惑的是,他的低保申请直接被太古街道办事处“驳回”,而不是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民政局下发不予保障的通知书。
2009年下半年,老任的妻子韩女士突然患了三级高血压(重度高血压),不仅没办法打工,而且还不定时地需要人照顾。这样一来,连老任也打不了工了。收入没了,于是老任想在今年申报城市低保。
老任找到太古街道办事处,办事处说老任尚在就业年龄内,无论有无工作都按照月收入650元计算;老任的妻子(经过鉴定)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处在就业年龄,月收入减半按325元计算,如此老任家的人均收入达325元,所以不能申请低保。
老任找来2009年3月哈尔滨市民政局印发的低保政策解答,觉得办事处有两点做得不合适:一是政策解答中没有再就业年龄里有无工作都按照月收入650元计算的条文;二是街道办事处没有权力“驳回”他的申请。
记者采访,市民政局低保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只负责解读政策,对低保申报的具体程序不是很了解,让记者向基层民政部门询问。
道外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说,再就业年龄无论有无工作都按照650元月收入计算,虽无正规文件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想要“骗保”的一类人已实行多年。按照正规程序,街道办事处应将有争议的低保申请递交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进行再次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民政局会下发通知,或责成办事处通知申报人。
太古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说,老任和妻子处在再就业年龄,所以按照有关文件核算家庭收入的确不符合条件。而且民政部门也有“指示”,只能递交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所以才没有将老任的申请材料递交到民政部门。
老任不明白:相关政策摆在那儿,对于像他这样有争议的低保,“驳回”的权力到底在街道办事处还是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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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哈尔滨市民政局2009年3月编印的低保政策解答:
居委会:接到低保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认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有关调查材料和评议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认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有关调查和评审结果上报所属区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将不予保障的通知书委托居委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