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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三部民生新规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保障了市民食用畜禽产品的安全性、建立了城市停车场管理制度、规范了社区娱乐场所的建设。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公开拍卖
该《办法》的施行,结束了哈市停车场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办法中,对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哈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办法》规定,哈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同步配建、增建停车场。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增建停车位或异地就近补建停车场。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异地就近配建停车场。
同时,《办法》还对公共停车场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今后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公共停车场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已无偿取得经营权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重新取得经营权。而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则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办法》明确了处罚标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最高罚款5万元。在罚款的同时还要求其恢复原使用功能,确实无法恢复的将被要求在异地配建停车场。
据悉,在今年的规划中,交警部门将在一面街、友谊路、尚志大街、经纬街围成的曼哈顿地区增设公共停车泊位5000个。同时,结合中山路改造,将在从红军街至中山路与香滨路交口路段分段在绿地和人行道下增设2000个左右地下停车泊位,在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进出口,预计到10月份完成。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房不配公益性设施禁售
《办法》规定,今后哈市居民小区将全面配建公益性服务设施,居民服务使用地不得进行销售或挪为他用,新建住宅不按规划配建的不予竣工验收。
《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需按规划和设置标准统一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后交给各区政府,产权归国家所有。同时,配建的公益性服务设施要合理布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三层(含三层)以上位置。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交付使用后进行社会评审,作为居民服务使用的,不得进行销售或挪为他用。同时,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将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此外,《办法》强调,公众有权对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利用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办法》 畜禽产品销售采购要有“档案”
《办法》规定,哈市将建立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监管机制,畜禽从养殖到销售均要立档案。其中,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应当明确记载畜禽用药记录和使用其他投入品情况。畜禽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为:牛20年、羊10年、其他畜禽不少于两年。畜禽所有权关系发生变化时,畜禽养殖档案应当随同畜禽一并转移。
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和其他从事畜禽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畜禽产品品种、数量、流向、销售时间等内容,大型超市、畜禽产品配送中心和其他畜禽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学校、饭店等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企业要建立采购记录,写明来源,保留两年。
此外,《办法》规定,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不得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和其他化合物饲喂畜禽;不得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对给畜禽皮下埋植或者非治疗注射国家禁止添加的药物的畜禽养殖企业、畜禽产品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