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陈程)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hrblaw.gov.cn)上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网站、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房屋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视为租赁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租赁,是指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或者将承租房屋依法转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个人房屋租赁:个人以房屋所有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取得经济利益的;个人以联营、承包或者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经济利益的。
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房屋并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下统称租金收入)的个人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以纳税人租赁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个人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租赁税收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相应综合征收率。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三种情况适用最低指导价格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导价格核定其租金收入: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导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拒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按照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导价格核定的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租金收入=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导价格×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
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测量,以实际测量的使用面积换算后的建筑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