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辖区公布《通知》
《关于做好2009至2010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之日起2日内,供热单位将供热保障对象的种类、认定和审核需提报的证件及供热单位办理申报的起止时限等有关要求,在辖区内公布,让居民了解热保补贴政策和相关事宜。
2、上缴证件网上录入
供热单位负责收集本供热区域内的供热保障对象认定、审核所需证件(除关停、破产企业批复件或人民法院裁定书外均须原件,下同),按照各类供热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和补贴标准,初步审查申请享受供热保障热费补贴的人员是否具备条件,对具备条件的,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认定和审核所需证件的电子版,通过互联网录入供热保障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持认定、审核所需证件由区供热办负责网上录入基本信息和传送所需证件电子版。
3、辖区公示
供热单位将初审合格网上录入的供热保障人员名单、补贴类型、符合的条件等,向辖区内居民公示5天,公示期内应设置公示监督电话,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4、系统自动认定
供热单位将保障对象信息、认定和审核所需证件电子版录入系统后,系统自动进行认定。系统认定失败的,将提示由相应认定部门进行网上认定或盖章认定。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需要盖章认定的,由其本人持申报区供热办打印的《审批表》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到认定部门盖章认定。然后持《审批表》及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回申报区供热办进行审核。
5、供热单位申报
供热单位将认定后的供热保障对象通过系统向区供热办申报,并持认定所需的证件到区供热办进行审核。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由申报区供热办直接受理。
6、区供热办审核
区供热办对申报的信息资料重点审核。
7、财政部门复审
区财政部门对本区供热管理部门审核的供热保障对象户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进行复审。市财政和市供热管理部门共同对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区财政部门复审的供热保障对象户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进行监审。
8、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经复(监)审后的热保补贴资金,属于市级(含省)应承担的由市级财政拨付至市供热管理部门,再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拨付至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属于区级应承担的热保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拨付至本区供热管理部门。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将热保补贴资金拨付至供热单位。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到所申报区供热办直接领取热保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