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票品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
发布:2011-11-1 18:05:53 来源:哈尔滨百姓网-收集整理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已经取消了对集邮品制作的行政审批,自2004年7月1日之后从未审批或限量发行过任何集邮品。通知强调,集邮品广告可以介绍邮票历年交易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等客观、真实情况,但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集邮品以及邮票价格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
通知明确,5种集邮票品禁止发布广告: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