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哈尔滨西客站项目建设按期启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收回哈西站主体工程用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依据黑政发[2008]101号文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本次收回土地位于南岗区王岗镇红星村、永红村、卫星村、新胜村,总面积146万平方米,具体位置范围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测量队用地现状勘界成果图为准。土地使用权人应于2009年10月12日前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交付土地使用权,对逾期未交付的,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进行强制收回。
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如不服本公告,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南岗区人民政府
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建设办公室
200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