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试机构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五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各级考试机构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及时公布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项目及代码。
第四十六条 下一级考试机构按要求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考试结束后,各省级考试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将本省(区、市)违纪、作弊相关信息汇总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误差,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
第四十八条 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级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承担全国统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 件和支持。
第五十一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
2.监考员职责
3.考试实施程序
4.考生须知
5.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6.评卷人员守则
7.评卷工作要求
分页:[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