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规:擅改历史建筑可能最高罚百万
《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拟定。
条例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条例要求市规划部门应根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条例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城区的确定和认定方式。条例提出了历史城区、街区、院落、建筑的保护措施、规定及要求。未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对擅自修改、改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分别处以最高100万元以下和最高1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将道里、南岗和道外三个老城区列为历史城区。
《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在哈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通过网站(http://www.hrblaw.gov.cn)、书信或者传真(0451-84664616)的方式将意见或者建议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