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检测设有“三道关”也难完全堵住“瘦肉精”
从养猪户到市民餐桌,猪肉要经过哪些把关的环节?昨日,广州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所长彭聪接受本报专访,详细解释了农业部门对瘦肉精的监管流程。
第一关:生猪饲养
生猪在饲养时,受产地农业部门的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各级农业部门按国家要求制订本地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辖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范围涉及动物生产过程、饲料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瘦肉精属违禁化学物,虽非兽药,但也被列入监控中。
这一制度对大型养殖场行之有效,对养猪散户则难以顾及。据悉,湖南、河南等地养猪散户众多,而散户养猪一直没有门槛,他们加不加“瘦肉精”基本要靠自觉,监管难度较大。
同时,尽管在产地监管环节发现使用瘦肉精会受到处罚,但在生猪出售前并没有法规规范农业部门必须抽检每批生猪的瘦肉精———目前农业部只要求生猪出售需具备“检疫证明”和运输车辆的“消毒证”,而检疫证明只涉及蓝耳病、口蹄疫等疫病;在质量管理上则没有“产地准出制度”,一切只能靠生产者自律。
“比如湖南的猪卖到广东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地农业部门必须要抽检瘦肉精。”彭聪说。
两个条件合起来,就为散户家里的“问题猪”奔赴广东市场打开了绿灯。
第二关:批发市场
生猪运到广州,首先进入生猪批发市场。彭聪透露,在2006年以前,无论是批发市场开办者还是农业部门均未对瘦肉精进行规范检测;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后,按规定规范了批发市场开办者的检测责任、农业部门的监督监测责任以及工商部门的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责任。不过,实际检测由两班人马进行。
一班人马是农业动检部门,主要工作有两项:一是要求批发商出示检疫证、消毒证,并提供饲料添加剂类型、使用期、停用期等信息,若无法提供则要求自检并出具证明;二是对生猪进行监督抽检,其比例并非简单的10%或15%,而是按农业行业标准《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的规定进行,如样本总量在51至100份时,可抽取3至8份样品,但同时要考虑抽样的索源性、代表性。农业部门发现问题,则由工商部门处理。
另一班人马是市场经营者,但彭聪说:“之前除了嘉禾市场外,其他两个市场都未执行。嘉禾市场抽检率也很低,每年两三千份样品,而它一天就卖五六千头猪。”
天河牲畜批发市场关停,争议最大之处就在于此。业内人士提出,按照广州市相关规定,应由农业部门“组织检测违禁药品”;而农业部门则认为,所谓“组织”即抽检监管的同时也要求货主自检自律,“企业做企业的,政府部门做政府部门的,互不代替,各负其责”。农业部门的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农业部门说:“农业部门来组织,不代表免除企业自检责任,这方面国家有法律规定。”
两边都要检,怎么还出问题?天河牲畜交易市场的档主向记者反映,事发前不光市场没组织,农业部门派驻的动检人员也并未抽检,只要检疫证明和消毒证齐全就放入场。
农业部门否认这一说法。
第三关:屠宰(厂)场
屠宰是防范瘦肉精上市前的最后一关。农业部门表示,生猪屠宰厂应对其加工的生猪产品落实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对加工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依据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
与此同时,根据《广州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行业标准《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农业部门在生猪入场时要检查饲料添加剂、药物的种类、使用期和停用期等信息,瘦肉精作为非法饲料添加剂也不例外,若生猪经销商无法提供则应自检;派驻肉联厂的动检人员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监管抽检,和批发市场一样是“双管齐下”。
按照规定,两道检查均合格后,动检人员发放准宰证,生猪进入屠宰阶段;宰杀后还要进行最后的检查,比如观测是否有病变部位等,但如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在生猪宰后检查瘦肉精。之后,猪肉就正式进入零售市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控。
目前,“广州四个肉联厂,没有一个设有化验室。”动检所负责人表示,屠宰场的检测目前由农业部门“独木支撑”。
农业部门表示,这套监管措施已比较完善,效果良好,“关键是怎么堵住生产地监管的漏洞,让市场、屠宰场建立起保障质量安全的自检责任制度。否则,再次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的风险还是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