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社保关系可跨地区转移 需四个基本程序
东北网2月26日讯 昨天,记者在市、区各社保业务办事大厅看到,有许多市民特地从国外或省外赶回哈市来进行咨询。部分市民询问,他们的社保关系能否跨地区转移,转移需哪些手续?据社保人员介绍,社保关系转移需四个基本程序。
在北京打工的李先生问:我已在哈市一家私营企业参保,想把在北京打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转回哈市,是否能办理?
社保人员答复:首先,您需要到哈尔滨市社保局领取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业务窗口盖章);其次,到缴费所在地北京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当地办结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次月20-27日,以后月份的1-27日间法定工作日,持转移单原件、复印件到哈市社保局财务部门查询基金到账情况,确认转移基金已到账;最后,持加盖财务公章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原件,填写《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增(补漏)减表》到市社保局业务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
香坊区周女士问:我是哈市户口,现在广东打工,想把在广东缴的养老保险转回哈市,没有接收单位咋办?
社保人员答复:依据《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哈尔滨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哈劳社发【2002】122号),只要您是本市城镇户口,经哈市社保局出具接收函,没有接收单位也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在户口当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广东转回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市社保局财务部门确认到账后,到业务窗口录入转入个人账户明细,再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存折,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登记表》到区社保分局业务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王民富、马林等市民问:我们是并轨企业职工,补齐个人账户欠费部分,是否就可以把养老保险转移到外地?
社保人员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并轨工作的通知》(黑社保办发【2005】7号)的规定,并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前,凡企业有生产经营能力的,要全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已停产等原因无缴费能力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先补缴应由企业承担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书,分期补缴。并轨人员在足额补缴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应由企业承担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打印个人账户储存情况对账单,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书》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此时补齐个人账户欠费,即可办理转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