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讯 近日,哈尔滨市社保局频繁接到企业试用期内员工询问,企业是否应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后个人该按什么标准缴费等相关问题。对此,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新就业员工从领取工资之月起就应参保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实习期间的在校大学生则不在此列。
市社保局副局长刘丽娟介绍,经常有企业员工提出类似“我2008年4月刚刚参加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已满,请问单位应从何时给我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什么标准,我自己缴多少”之类的问题。她介绍,依据有关规定,新就业的被保险人,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新就业的被保险人”包括了企业试用期内的员工。
对于缴费方式,刘丽娟介绍,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度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一名员工当年9月份开始上班,第一个月工资为800元,其后十月份、十一月份和十二月份的工资都为1000元,那么其当年缴费基数为800元,次年缴费基数为3800元/4。如果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据介绍,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22%缴纳,职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并全部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刘丽娟说,试用期内的员工如果已发放工资但企业仍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与社保稽核部门反映,强制企业为员工参保。而对于一些正在企业实习且获得企业口头答应毕业后接收的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不参加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