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邮资机戳的邮政快件

发布:2011-11-1 12:40:02  来源:哈尔滨百姓网-收集整理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邮资机是一种直接在邮件上加盖日期和邮资戳记,并具有记帐、结算功能的设备。1979年9月和1988年8月邮电部修订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并未明确规定邮戳(签条)是邮资凭证,但规定使用邮资机的局,对邮件上应贴的邮票,打印邮资机戳或者粘贴邮资机签条代替的,应当视同邮资凭证的出售,严密管理。1991年12月邮电部修订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明确规定邮资机打印的邮资机戳(签条)是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上述三次修订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均规定:使用“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大宗邮件),应逐件加盖“邮资已付”或邮资机戳,上述戳记只准盖在寄件人总付邮费的邮件封面上,不得盖在其他邮件或空白纸上。
  1987年11月10日至1998年6月30日邮电部开办国内邮政快件业务,其付费方式可分为:
  1.散件快件:1987年11月10日至1988年12月31日粘贴快件专用标签,填写邮资金额,加盖邮政日戳表示邮资已付。1989年1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粘贴邮票表示邮资已付。
  2.大宗快件:1987年11月10日至1992年5月31日粘贴大宗快件标签,填写邮资金额,加盖邮政日戳表示邮资已付。1992年6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加盖邮资已付戳记表示邮资已付。
  目前所见邮政快件多数是采用上述几种付费方式,而采用销(贴)邮资机戳(签条)表示邮资已付的邮政快件则相对较少,这是因为在邮政快件业务开办期间,只有部分大中城市邮局和少数沿海省份乡镇邮局配备使用邮资机,全国绝大多数邮局并未配备使用邮资机。
  1987年11月10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无论散件快件还是大宗快件,都是粘贴快件专用标签,填写邮资金额,加盖邮政日戳表示邮资已付。笔者认为在此期间并无销(贴)邮资机戳(签条)的邮政快件,且笔者一直未见到其实物。1989年1月1日散件快件开始粘贴邮票表示邮资已付后,才出现了销(贴)邮资机戳(签条)代替粘贴邮票的邮政快件。
  1987年11月10日至1990年7月30日邮政快件邮资标准是: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及其零数0.50元,续重101-500克内每重100克及其零数0.80元。笔者目前所见日期最早的销邮资机戳的快件封是1989年2月16日销福建福州3支0.50元邮资机戳的快件封(参见《上海集邮》2001年第6期第45页)。
  1990年7月31日至1992年6月30日邮政快件邮资标准是: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及其零数0.80元,续重101-500克内每重100克及其零数1.00元。
  1992年7月1日至1996年11月30日邮政快件邮资标准是: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及其零数1.00元,续重101-5000克内每重100克及其零数1.20元。
  1996年12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邮政快件邮资标准是: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及其零数2.00元,续重101-100000克内每重100克及其零数2.50元。
  1998年6月30日是邮政快件业务开办尾日,福州市邮局印制一种“邮政快件使用截止6月30日”纪念邮资机签条,图案是快件标志和飞雁。销1998年6月30日福建福州350001支局2.00元邮资机戳,粘贴在厦门文弘印务有限公司1997年10月印制的6号规格(230×120mm)邮政快件专用信封上出售使用,这是唯一一种邮政快件题材的邮资机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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